1. 臺灣法院,該法院服務臺灣和澎湖的住民 , 亦即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大日本帝國,擁有兩個主權實體並已施行明治憲法),以及服務在臺灣澎湖的其他國籍者或無國籍者或他國難民,

2. 臺灣法院,自1895年10月7日以來已登記在大日本帝國主權權利的管轄權之下。

3. 1940年左右,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有兩個特定高等法院,兩個特定地方法院,五個地方法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和三十八個地方法院出張所,為臺灣和澎湖的住民服務。

4. 由於戰爭,1943年2月24日至1945年10月25日,司法系統是“兩級終審制度”。

5.被佔領的日本帝國領土臺灣的法院和法院的建築物和法院的檔案和文件全部由美國領導的盟軍的蔣介石的軍事佔領接管。
這嚴重違反了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第四公約之第三條,第四十七條和第一四七條的規定,故意剝奪被保護人受到公平合法的審判權。

6. 現在,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及1949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下,臺灣的合法的法院是臺灣法院,自2013年5月22日起由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又稱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重建。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一公約)
(1949年8月12日訂於日內瓦)

 

下列簽署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出席自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為修訂1929年7月27日在日內瓦訂立之改善戰地傷病軍人境遇公約,議定如下: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OF 12 AUGUST 1949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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